在民事诉讼中,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和民法两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上支配的公款、公物、集体资产或者其他财产,依法应当上缴、交存或者归公的,擅自使用、占有、挪作他用或者私分的行为。如果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从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其的实际情况和所犯罪的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也对挪用公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公民和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财产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那么被侵权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挪用的公款可以作为追回的财产,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挪用公款的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既可以对其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刑事追究,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形式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