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出纳是指在公共机构或者企业中担任出纳职务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或者侵吞,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出纳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是在公共机构或者企业中担任出纳职务的人员;二是挪用或侵吞的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企业财产的公共财物;三是造成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损失。
挪用公款出纳罪名的定罪和量刑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来说,挪用公款出纳数额较小的,如数万元以内,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侵占罪;而数额较大的,如数十万元或以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这两种罪名的处罚力度更为严厉。
同时,挪用公款出纳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的是,其对社会和国家的财产损失是不可逆转的,因此需要对犯罪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以起到有威慑力的作用。如果犯罪者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挪用的公款,可以从轻处理。
总之,挪用公款出纳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加强预防和打击,同时也需要进行及时的定罪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犯罪种类、数额大小、犯罪者的悔罪态度等多个因素,以公正公平的判决和量刑来保护社会和国家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