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使公务或者财产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将其他单位、个人的款项挪为公款使用的行为,触犯刑法规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务员等。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受国家聘任、雇用,具有国家权利行使职务的人。这类人分属于各个政府级别,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领导、部门工作人员、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所有的企事业单位中,受国家聘任、雇用,担负工作职责的人员。包括国有银行、国有电力公司、国有石油公司、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等。
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负责人、会计、出纳、执行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执行工作职责时可能涉及公款的支出,挪用公款的情况较为普遍。
除了以上几类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务员等也是挪用公款的主体。公务员身份比较广泛,包括国有企业、政府机关等部门工作人员。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非常广泛,除了法律规定的群体外,其他人员如果涉及到挪用公款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