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非法使用,严重侵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属于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之一,他们在职务上经常接触大量的资金,如果贪图私利,便会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占为己有或非法使用。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之一,他们在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接触到大量的资金,如果贪污腐化,便会将这些资金挪为个人所用,严重损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和社会信誉。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之一,金融机构是财富的聚集地,工作人员经常接触到大量的资金,如果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将客户的资金挪为个人所用,则会引起严重的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四、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如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便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这些机构的资金多是来自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中小学、医院、社会组织等经费管理往往较为松散,风险也相对较大。
总之,挪用公款罪涉及到的犯罪主体类型众多,相关机关和部门应该采取严格的制度、监管和责任追究措施,严惩挪用公款罪行,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