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房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通常被称为“大产权”。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政府从个人或企业手中征收土地,并提供住房以供被征收者居住。这些住房通常由政府购买或建立,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赠予给被征收者。被征收者即获得了这些住房的使用权,同时也是这些住房的所有者。
安置房的产权是大产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安置房在转让和抵押方面拥有实质上的产权。被征收者可以将安置房出售、赠予或抵押给其他人。其次,安置房的继承权归被征收者所有。在被征收者死后,安置房归其合法继承人所有。最后,政府对安置房的管理和限制权力远远低于其他公共部门。
然而,尽管是大产权,安置房的产权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被征收者需要按照政府的规定购买或接受安置房,但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如果被征收者不能或不愿意承担这些费用,则无法获得安置房的产权。此外,安置房的转让或抵押也需要政府的批准。在政策上也有所限制,比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再次转让等。
总的来说,征地拆迁安置房的产权是大产权,被征收者可以将其转让或抵押,有继承权等。然而,这些权利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被征收者遵守政府规定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