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一种保障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住房需求的政策措施。在我国,拆迁安置房以住房可以领取,使用期限内可以自由买卖、转让为条件与政府签订协议,通常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或是经过政府转让给开发商的,被征收人只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因此也被称为“小产权房”。
与小产权房不同的是,大产权房指的是购房者拥有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并且在使用期限以内享有该房屋的自由买卖、转让权利。在购买大产权房后,购房者可以根据市场流通价值的变化有权进行出售、赠予等操作,可以像拥有传统房屋产权一样作为一种资产进行流通。
因此,拆迁安置房与大产权房有很大的区别。虽然拆迁安置房可以作为符合条件住房的临时性住所,然而在产权方面却与大产权房无法相提并论。购置拆迁安置房只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并不能作为一种流动资产流通,也不能像大产权房那样享有产权交易的一系列权利。因此,虽然拆迁安置房也是一种住房保障政策,但在产权规定方面与大产权房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