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通常不被认为是大产权,因为它们不符合大产权的一些必备条件。
首先,大产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土地的所有权,而拆迁安置房通常是政府或者开发商为了补偿居民而提供的住房,居民只能拥有它的使用权,不能拥有它的所有权。此外,拆迁安置房的建筑和土地所有权通常属于政府或者开发商,居民只是按照一定标准获得了住房使用权,不能随便转让或抵押。
其次,大产权通常是一种具有稳定价值和可流通性的财产,而拆迁安置房的价值和可流通性相对较低。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补偿的形式提供的住房,其价值通常不高,而且通常限制了其转让和抵押的权利,因此它的流通性也比较低。
再者,大产权通常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而拆迁安置房则是政府或者开发商作为一种社会责任提供给居民的住房,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获得的财产。
因此,拆迁安置房虽然是一种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住房,但不符合大产权的定义,不具备大产权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