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把本单位的公款挪用为个人或者非法组织使用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职务犯罪中的一种。
在实际工作中,挪用公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个人名义或者伪造单位支出账单等手段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或亲友账户;
二、虚报公务费用、报销旅费等费用,把未经使用或少使用的费用据为己有;
三、使用公款进行个人投资、经营或购置贵重物品;
四、将公款用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五、将公款用于赞助或资助非法组织或个人等。
以上几种行为都属于挪用公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的形象和信誉,并给社会公共资金带来了巨大损失。
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法律也相应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中国的“反腐败法”,如发现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如长期规划的审计计划,来自公众的举报以及内部审计结果的发现等。如果职务犯罪的责任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