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保管和使用公共财物中,将公款用于非法的个人目的,或者擅自将公款转移、挪用、占有、侵占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将公款占为己有也就是侵吞公款。侵吞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保管托收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例如,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将接收到的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中,或者私自取出了托收的公款,这就属于侵吞公款。
其次,将公款用于非法个人目的也就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和地位,经手管理的财产或者行使职务的便利条件,以谋求非法的个人利益。例如,一个政府官员利用其职权给予某企业贷款,并以此收受利益,这就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将公款挪作他用也就是贪污公款。贪污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将托收、保管或使用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用于谋取私利的行为。例如,一个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托收的公款用于赌博或者挪用到自己的亲戚朋友账户中,这就属于贪污公款。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涉及到侵吞公款、滥用职权和贪污公款,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管和使用公共财物的职责,保障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