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 272 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具体职务活动中挪用依法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交纳、划拨的公款的行为。村书记作为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具有管理村级公共财产的职责和权力,因此,如果村书记挪用村级公款,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村级公款是指村里所有的财物和资金,都是属于村民集体的公共财产,因此村书记不能将其私自挪用或滥用,否则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村书记在村里开展扶贫活动时,如果使用村级公款为自己或其他人购买私人物品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目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挪用的财物具有公有性质,这也是村级公款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前提。如果村书记私自将个人财物用村里的公款购买,而这些财物并不属于村级公共财产,那么村书记的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定罪量刑时,也应该考虑被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的次数、挪用的目的等因素,因此具体情况需根据村书记的实际挪用情况进行判断。其次,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罪行,如果村书记因为挪用公款罪被定罪,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民事赔偿等各个方面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