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公职人员职权或者利用公有财产或者其他公有资源,以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等方式贪污、挪用、侵占或者超标准使用国有或者集体资产的行为。
因此,挪用公款拒不归还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 挪用公款的行为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例如,报告、决议、合同、发票、凭证、凭单等相关文件或者资料记录的内容,或者目击证人所述等证据。
2. 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就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是故意的,而非出于无意或疏忽造成。挪用公款的本质是将公款挪为私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具备故意成分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3. 拒绝归还公款的行为事实,指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拒绝归还公款的行为。对于已经挪用公款的人员,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交代挪用公款的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否则将被认为是拒不归还公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拒不归还应当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方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拒不归还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