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由农户在其宅基地周围或相邻位置上,为其生产生活或社会公共服务所需而使用或占有的农村土地。附属用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但并不完全属于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为农村居民建造住房及其生计必需附属设施和小型经济收入用房所划拨、配给或者同意农村居民占用的土地。宅基地是个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宅基地不包括其它土地。
因此,附属用地不是宅基地的一部分,但它与宅基地有一定的联系。附属用地是为了满足农户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服务而使用的土地,是宅基地周围或相邻位置上的土地,为宅基地的使用提供了支持和配套服务。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附属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都受到了相关的规定和政策的限制和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附属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有一定的困难和争议,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同时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为附属用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