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破坏了公共财政秩序,影响了国家财政健康的发展,同时也伤害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任何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虽然,退还挪用的公款对于犯罪人来说是一个积极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规避惩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挪用公款已经立法成为了独立的罪名,这代表着它在刑事法律的制裁方面具有了明确的定性。
因此,不管是否已退还挪用的公款,犯罪人仍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必须承担相应的罚责和责任。如果犯罪人能够及时主动反省,积极认罪认错,并且配合调查协查,那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着免罚。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退还部分钱款只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而不能作为犯罪的豁免原则。全社会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素质,以减少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