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个人名义或者非法侵占的方式,将公共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属于国家刑法的范畴。无论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都应该受到国家的惩罚。而退还公款不能免除罪责,只能被视为从某种程度上减轻刑事处罚。
这是因为挪用公款不仅仅是非法占有,还涉及到对公共资金的侵犯和机构的损失。如果挪用公款后被发现后及时退还,虽然可以还给国家一个相对完整的账面,但却无法挽回对于机构声誉和群众信任度的影响。因此,挪用公款的犯罪性并未完全发生改变。
退还公款通常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且退还次数和时间点也有关联。如果挪用数额较大,涉及的破坏性和后续影响也就较为显著。此时,退还无法作为辩护理由,也无法减轻犯罪的严重程度。相反地,如果挪用数额不大,而且行为一时脑热,退还所得也是全额的,那么承认错误并且退还的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性作用。
总之,挪用公款不管是在转账或者是其他方式上面,都是不可以理解为例外或者削弱其犯罪性,甚至是刑事处罚的。退还公款也是无法完全抹去违法犯罪的行为本质。因此,从根本原则上避免挪用公款才是关键,而且应该建立制度机制,从行政和法律角度上进行监管以防止国家资金被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