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城市更新中,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使用是政府为改善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安居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对于某些拆迁安置房居民来说,一些人却选择将其转租他人,来获取额外的收入。这样的行为虽然看似可以增加个人的经济收益,但实际上却违法了相关规定,且给社会化住房管理带来极大隐患,严重打击了居住权的实现。
首先,应注意到的是,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是由政府提供的权力,而非个人私有。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因城市重建或其他原因而需要迁居的居民的居住需求。由于拆迁安置房属于保障房,所以政府要对公共职能居住房进行有效管理和调配。如果对这些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划和完善的监管,就会导致房屋流转混乱,使得那些真正需要居住的人无房可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其次,将拆迁安置房出租,也会打击住房安全。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多是有限的、按既定标准设计的集体住房,这些房屋的建筑质量、规划等方面在保障居民生活方面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各种不规范的租赁行为,很容易给居住环境带来危害,墙体开裂、房屋漏水、暴力犯罪、住房出现侵害个人安全或卫生的危险,造成无法预测的后果,破坏拆迁安置房的设施,破坏公共利益,也会增加城市管理者的监管压力。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租赁行为到底是否合法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相关法规的规定,安置的拆迁户可以自用,不得转让、卖出或出租,存在转租现象的,并不能保证相关法律的合法性,若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综合来看,严厉打击拆迁安置房转租现象,是维护人民群众更加基本和广泛的利益安全和住房保障的基本要求之一,拆迁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来分配,保证符合条件的居民能够公平得到居住资源。同时,应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监管和运营,建立负责任的专门部门,加强管理力度,确保它们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并为公众创造更加优质、便捷和安全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