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一直鼓励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同时也鼓励拆迁安置房出租。但是,在出租之前,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同意书:产权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证之前,必须签署拆迁安置房同意书,明确表示拆迁安置房屋不得转让、出租,否则会影响产权证的取得。因此,在出租拆迁安置房之前,需要与产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同意书。
2. 使用年限:在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出租拆迁安置房时,需要注意使用年限是否到期,因为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后将无法续租,因此租客需要更换住处。
3. 房屋维护:拆迁安置房大多数为老旧住房,年久失修,需要花费一定费用进行维护。在出租之前,需要将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与卫生。
4. 政策变化:政策发生变化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在南京市,政府有可能会改变拆迁安置房出租政策,使得出租变得更为困难或者更具限制性。因此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之,拆迁安置房可以出租,但需要考虑以上几个因素,并与产权人沟通取得同意书后才可以进行出租。同时,出租者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