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国家机关担任职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公共财物侵吞、窃取、挪用或者其他非法占有使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限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委托管理人、财务人员等。
要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委托管理人、财务人员等。
(二)主体在职务行为中侵吞了公款,构成了侵占行为。
(三)主体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未达到过失范围。意图清晰、较强、明确,且实现侵吞目的的手段和过程在严格的道德、法律界限之外。
(四)构成犯罪,公款必须数量巨大,超出了职务之外合理的需求和范畴。
(五)挪用公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较高,具体表现为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的财产利益,且会给社会治理秩序带来不良影响,需要予以严厉的打击。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项非常严重且应该严格打击的罪行,对于涉及挪用公款的人员,必须严格地按照上述认定要件进行罪名的确认以及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