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以其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转移、挥霍或滥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侵吞财物的一种犯罪。其要件包括:
一、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款。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事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所持有、管理、使用的资金,包括公共财政资金、特种基金、财政补助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公共资助资金等。而私有财物或者国家保留的秘密经费等则不属于公款。
二、挪用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未经授权、超越职权或者违背法定职责、盗取、占用、截留、挥霍、隐匿、故意瞒报等行为。
三、挪用行为要有占有、使用、转移、挥霍或滥用的行为方式。占有是指将公款据为己有,使用是指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者非法目的,转移是指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或者其他单位账户,挥霍是指将公款用于不正当目的,滥用是指超过职权范围利用公款进行不当的活动。
四、挪用行为要有一定数额的大小。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而情节特别严重则为十万元以上。
以上便是挪用公款罪的要件。自觉守法、抵制腐败,正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道德修养,从点滴行动中树立起守法意识,远离犯罪行为,同时呼吁加强对于犯罪的打压,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保护国家、人民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