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而将属于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的公款挪用或私分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应满足以下要件:
1. 主体要件
该罪行的主体只限于担任委托或授权的公务员,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等。
2. 客体要件
挪用对象必须是公款或者公共财产,其中公款是指由国家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存放、支出、保管的资金。而公共财产则包括国家的土地、森林、水源、矿藏、茶叶、草原等自然资源以及政府的建筑、设备、车辆等。
3. 行为要件
挪用行为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通常是指该行为存在明确的私心杂念,经过私下安排,明知违法而进行的挪用行为。
4. 情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情节要件是指挪用的数额要求达到一定的金额,如不足额数,应当属于侵吞罪或其他的财产犯罪行为中的其中一种。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作为行为人还是作为社会成员都应该对此予以严惩。同时,相关法律应不断完善,加强监管措施,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防止其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