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使用本职工作所获得的公共财产违法占据、支配、侵占、花费或者用作借贷、给予他人使用、依法应当上缴的情况,无权使用或者超越职权、规定范围使用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引起社会舆论和群众不满,损害了公共利益,对公职人员和公共组织的权威造成严重破坏。
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或公共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等拥有的财产,如公共经费、公共财产、税款、工资、奖金、津贴、集资、捐款等。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获得的这些资金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范围和目的使用,如购买业务所需的设备、支付公务差旅费、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等。
如果公职人员私自挪用公款,该行为就构成了:“利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占有、使用、花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宣誓誓言,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职人员的职业声誉,甚至会引起公众对国家治理的信任危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使用公款的监管和防范措施。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监督公款的使用,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