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人员争夺抚养权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如果条件不允许,则由一个人抚养。如果两个父母都符合抚养条件,则以最有利于子女的方式分别分担抚养权。因为刑满人员具有犯罪前科,社会形象较差,可能会影响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对子女的成长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此特别考虑。
其次,尽管刑满人员有自我改造的可能性,但需要时间来证明其改变。如果刑满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已经赎罪,也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则有可能为争取抚养权增加一些机会;但如果刑满人员在服刑期间依然无法改变,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则有可能会失去争取抚养权的机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另外一方父母的条件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长,则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给另外一方父母。当然,刑满人员的犯罪记录不应成为评判两方相对优劣的唯一标准,需要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学业、健康等)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刑满人员可以争夺抚养权,但需要综合考虑其改造、子女情况等多个因素,以确保选择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