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员或负责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行使职权、管理、保管、使用公共财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用于他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谋取私利的目的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侵占罪中的特殊形式之一,罪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员和有管理权、使用权、保管财物的人员,而行为对象则是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应该受到依法打击和制裁。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和追求私利的行为动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不同行为,但都具有违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共同特征。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和量刑,应根据对犯罪主体的行为情节、违法所得的大小、犯罪方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刑罚的种类及量度。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属于犯罪分子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司法的追究和处罚,以保护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需要从源头上加强制度和管理,提高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和抵御腐败的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罪这类不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