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公款挪为私用,以致公款遗失的行为。
认定为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涉及公款:挪用的款项必须是公共财政、国有资产或其他公共财物。
2. 涉及管理人员: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3. 有故意:被告人必须是有罪故意的,即明知不该私用公款,却还是侵占了公款。
4. 有金额数:其侵占的金额应在一定数额以上,一般为5000元以上,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有所不同。
5. 造成移动财产转移的情况:挪用公款的罪名,针对于公共经费和质量,主要考察挪用的过程,针对经济上的行为规范性局限比较大。
在立案、审查和判决挪用公款罪时,法院将会全面收集、分析并确认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及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