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或用于不正当用途的行为。在挪用公款中,若行为人移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了一定标准,就可以认定为贪污。下面是通常被认为是贪污的挪用公款情形:
1.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公共财产占为自己私有。例如,公务员恶意花费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购买自己不需要的物品。
2.将公款用于投资理财或赌博等不合法的活动。例如,用于投机或博彩等不合法的投资或赌博活动。
3.私自将公款借给他人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他人,以换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利用公款为别人创造商业机会,以取得商业利益。
4.以虚假的证据或其他手段作假以便侵占多余的公款。例如,虚构支出,制造虚假公文,截留多余的支出等。
5.无批准擅自提取公款用于私人用途。例如,拿出一部分公款作为私人开支或各种其他私人用途。
6.将公款用于非正当异地用途。例如,将公款转移至某些与职务无关的异地用途,或将公款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7.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例如,利用职务之便或承接工程时相应的财务核算权利分配职权侵吞公款。
在实践中,以上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