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大产权,因为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授予农民自用自养的土地,自然属于农民的产权,且具有相对完整的权利和使用范围。
首先,宅基地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因征地、征用土地等活动取得的各种土地使用权”,明确了农民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条例》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该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合法继承人”,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其次,宅基地具有相对完整的权利和使用范围。宅基地使用者不仅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享有该土地的收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如此清晰的使用范围,如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无法用于建房居住。而宅基地的权利和范围,具备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农村产权形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基础。
最后,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的产权正在逐步得到明确。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程序和具体操作细节进行了规定,对于村委会剥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同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组织成员的产权,可用于住房建设、生产生活等方面使用,农民享有相对完整的土地权利。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确实属于大产权,包括了相对完整的权利和使用范围,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