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也就是集体所有制。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归属分为三种: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和个人所有土地。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即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
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单位,拥有土地、水利、林木、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主体。集体组织是由村民自愿组成的,村民在加入集体组织时可以享有分红、分配土地等利益,但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参与集体经济的开发和建设。
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通常是由集体组织分配给农民家庭使用的,也可以说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使用权。农民家庭可以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但不能出售、出租、抵押、转让等行为,宅基地还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的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政府部门对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