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三十三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离婚后,可以按照协议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协议处理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千三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这意味着,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离婚后,可选择协商解决,也可向法院申请判决。
如果共有人选择协商解决,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平综合考虑整体利益。离婚双方应在充分了解安置房的市场价值、租金收益等情况下,平等协商确定安置房的处理方式,协商结果应当公平。
二、依据合同、法律协商处理。离婚双方在协商时,应当结合拆迁安置合同、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决定,依照协议处理。
三、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协商处理的内容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共有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离婚房屋的处理方式。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总之,在拆迁安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应当坚持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或向法院申请判决,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