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二次抚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4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对方有权请求探望或者给予必要的关心、教育和指导,但不得干涉抚养子女的事项。
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第1040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对父母都有生活上的扶养权。当其中一方未尽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行使抚养权,即请求抚养子女。如果第一次抚养权的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根据二次抚养权的规定,抚养权可以移交给其他亲属或者监护机构。
此外,《民法典》第359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其他人也可以请求行使抚养权。
总之,民法典规定了二次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健康和幸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抚养权不是单方面的权利,而是与抚养义务相对应的,需要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