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条,宅基地是指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上,村民个人或者家庭建房居住的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建房村民个人或者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宅基地的性质: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建房村民个人或者家庭,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农村村民的住房权益,保护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家庭生产。
二、宅基地的范围:规定了宅基地的范围,即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上。同时,宅基地在保留农村生产用地、生态用地等土地功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扩大。
三、宅基地的用途:规定宅基地是用于建房居住的用地,禁止将宅基地作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如商业用地等。
四、宅基地的管理:规定宅基地的管理由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负责,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有序规划、合理布局和管理。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在维护农村居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还需要进一步配套政策和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以及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的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