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 王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身份证号码为370102198507102345,现住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丁豪家园15号楼403,系无固定职业人员。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级公款人民币30000元挪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现将起诉书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在担任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级公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据此,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求判处其有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贵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供述及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材料证实。
特此起诉。
原告人: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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