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公安机关:
本案涉及被告人(姓名)涉嫌挪用公款的罪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侦查,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现作出起诉书: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被告人(姓名)在担任某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职务期间,在公司提供给他的支票和银行账户上挪用公款,共计(金额),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使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人(姓名)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其在经济上的不当得利,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适用和指控罪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侵占公共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姓名)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以挪用公款的方式占有公司财产,涉嫌挪用公款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证据
(一)被告人(姓名)供述的事实情况。
(二)公司账目及银行流水等有关财务资料。
四、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姓名)归还公司挪用的款项(金额),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
五、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姓名)进行起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法律判决。
以上为起诉书正文,敬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