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以职权或职务所依托的身份、职务或权力,将公共财产或者资金占为己有或者予以他人(包括个人或单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通俗来说,就是把公共财产或资金搬到私人腰包或其他用途上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挪用公款是一种渎职罪行,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首先,职务上的挪用,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职责或职务所掌握的公共资金、财产进行非公务用途、占有、挪作他用等行为。如以名义报销个人经费、个人欠款、购买非公用品等。
其次,监管上的挪用,指公职人员在承担公务时,对于实际掌管、监管的公共财产、资金,将其挪作他用的行为。如大量赌博,利用市场权力、职务便利完成非法经济活动等。
最后,合法拥有的公共财产、资金被转移、占有,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职责占有公共资产、财产的罪行。如将现金、赠品、档案资料等占为个人所有等。
不仅如此,还应该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所得的数额大于10万元或者恶性组织或者少数民族疆域或者边远地区,或者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升值或者减少,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加重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