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在职务上贪污、挪用或非法占用公款或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失,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和信任,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因此,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若干条款,具体如下:
1. 贪污罪:根据刑法第 383 条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取得国家财产或者非国家财产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属于贪污的范畴,那么其将被认定为犯有贪污罪。
2.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 383 条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被认为是一种行为犯罪。
3. 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 385 条规定,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职权所限,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挪用公款的人员如果涉嫌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及多项刑法规定,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挪用公款的罪名也会不同。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来说,这种行为将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必须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