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等问题所协商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依法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然而,有时可能存在一方被迫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有待考察。
首先,如果离婚协议确实是在一方被威胁、恐吓、利诱等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这份协议就属于违法行为,其效力应当被否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协议的签订不符合自愿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精神,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在符合法定程序、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但其中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此部分条款也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比如说,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子女费用低于法定标准,那么其对子女权益的侵害是不可接受的,该条款应当被否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离婚协议应当建立在自愿协商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如果一方被迫签订离婚协议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就应被否定。只有在双方自愿协商,遵守法律精神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才能获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