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职务便利、职务上的行为为手段,把公款挪用于个人或者非法组织、团体使用的行为。其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挪用的公款。公款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组织取得并用于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款项。挪用公款不仅包括将公款转化为个人财产,还包括将公款用于非法的组织或行为。
其次,必须有挪用行为。挪用行为是指具体操作公款的行为,例如将公款提取或者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等。该行为必需由贪官本人或者其指派的他人实施。
第三,必须有职务便利,即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是以其职务为便利的。例如,行贿,滥用职权,虚报账目等职务上的行为用于操作公款。
最后,还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挪用故意。也就是说,贪官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出于故意行为,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行为挪用了公款。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具备挪用的公款、存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和具有故意行为。因此,该罪行涉及的贪官和相关人员因为滥用职权和侵吞国家财产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