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机,将公共财产或者资金转移或者占用于个人或者非法用途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通常被认为是侵害国家财产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它又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构成:
一、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过授权掌管公共财产或者资金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公共机构员工、军队干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
二、客体: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指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产及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预算、对外贸易收入、社保、税收、科技项目资金、政府采购资金、银行存款等。
三、行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包括转移、占用、拨弃、私划等。通常指的是用公共财产或资金进行违法或私人目的的使用行为。
四、特定情况:挪用公款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一个特定情况——即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资金的具体意图。意图的意义是指被告人在行为时有意知非法占有行为,或者虽未有意知,但应该有意知的情况下,即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行为。
五、结果: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失。公共财产或资金被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则已经对国家财产及人民利益造成实际的损害。
以上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严重程度因具体犯罪情节而异。因此,应该严格依法打击,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利益的安全不受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