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管理公共财产、资金、财物的机构和个人,因个人私利,将公款挪为个人或他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占有、使用、侵吞、骗取、虚列公款,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构成挪用公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冒领、虚假报销。公职人员在办理公务时,为个人谋取利益,冒充名义、捏造事实,编造虚假单据、报销冒名顶替的费用,从中获得非法所得。
2.向公共财产个人、企业、单位提供无偿或低价借出的使用权。公职人员或其他管理机构,因私而挪用或借出了属于公共财产的财物或资金,滥用职权侵吞公款,使公共资源未能按照预算和规定的用途得到合理利用。
3.通过虚报或伪造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服务等费用的方式非法获利。公职人员或其他管理机构,在办理公共资源采购过程中,签下价格虚高、量不足等不存在的采购合同,收受贿赂,侵吞公款。或者在工程建设、服务项目招标、评审及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误导招标评审及开评审会等不正当行为,挪用公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便利特定企业、单位竞标。
4.私自决定、调批公款。公职人员私自垫支、调整和支出公款,不合规定和上级领导的授权,将公款非法挪为私用。例如,对自己、他人的生活、项目投资等方面,决定以及决策运用公共财产,都属于私自挪用公款的行为。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行为,危害极大,必须严加打击。公职人员、机构管理者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公共财物的安全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