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义务性提供的公共福利房,其所处地点、建筑面积、户型、内部装修等均由政府安排,居民仅仅被分配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因此,拆迁安置房没有产权,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此外,为了维护住房供给的公平性、合理性,防止房价虚高、房源紧张等问题,国家对公共福利房的转让设有严格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福利房,不得出租或出售,更不允许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进行转让。
在现实中,有一些人可能试图通过非法手段以低价购买或转让拆迁安置房,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而且容易滋生贪污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社会公信力和治理形象。因此,建议公众不要试图在拆迁安置房上捞取私利,而应该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保障住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