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政工程、城市更新、城市综合整治等项目中,依法拆除部分居民住房并提供新的住房安置的房屋,是政府负责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住房。因为是政府提供的住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出售的。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条例》规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按照受拆迁户本人或者其未成年子女或者长期居住在其未拆迁房屋内的父母、婆婆、公公等家庭成员名义来实施的。如果拆迁户已经获得了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个人原因不想居住,那么按照规定应该让政府再次协调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家庭。
同时,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对于符合拆迁条件的人家庭提供的一种住房福利,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不能被视为商品交易。因此,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不允许出售的。如果在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政府提供的住房福利,是为了改善受拆迁户生活条件而提供的。受拆迁户可以自己选择是否需要居住,但是不能将其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必须依照政策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