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认定为贪污罪或其他类似罪名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律对惩罚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可以判处刑期、罚款等刑罚。
那么,如果挪用公款后能够主动还款,能否减轻其贪污罪的罪行呢?一般来说,主动归还部分挪用的公款的行为会被认为是自首,但不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罪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首者是指犯罪后自愿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能够无条件认罪悔罪,且在调查取证工作尚未结束前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还款被认为是一种赎罪的行为,但与自首并不等同。在案件中主动还款虽然能够反映出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但是该行为并不能从法律上缓解被告的罪行。
此外,挪用公款可能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损失是很高的。不能因为主动还款就消除其带来的危害与恶劣影响,更不应该成为减轻罪行的依据。要想获得真正的宽大处理,被告人必须得到社会公正的评估,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审判价值。
总之,挪用公款主动还款不能减轻被告的罪行。这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能仅仅因为还款而被消除,只有主动认罪悔罪以及积极赔偿等真正的行动,才有可能得到宽大处理,减轻一定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