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消费,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因过失犯罪人未能预见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而导致该危害后果发生,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挪用公款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呢?
首先,挪用公款的行为是主观故意犯罪,因为犯罪人是明知自己享有公款的使用权,却仍然侵占,并使公共财产遭受了损失。因此,挪用公款并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
其次,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犯罪人未能预见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作为过失犯罪的要件之一。因为挪用公款本身就是有潜在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犯罪人明知这样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却仍然决定实施。
因此,挪用公款并不构成过失犯罪。犯罪人应当依法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挪用公款在实践中常常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等,这些犯罪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具备,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过失犯罪。在治理挪用公款这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强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增强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构筑起一道不可突破的防线,维护法制的尊严和公共利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