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是为了城市化进程所做出的决策。拆迁之后,政府会给拆迁户安排新房,以保障他们的住房需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人认为拆迁安置房是自己名下的产权房,可以自由交易或继承,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首先,拆迁安置房并不具备物业权证。根据《物权法》规定:“只有不动产有物权证书,才算是所有权的法定证明。”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产权房范畴。其次,政府在建设拆迁安置房时,通常不会将房屋严格抵押给拆迁户,这也就不支持拆迁安置房作为财产的主张。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住房需求,同时也是政府的公共利益的体现。如果允许拆迁户自由交易或继承拆迁安置房,就会导致拆迁户不愿意被安置,或者私自售卖、转让,这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对于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处理,具体的政策也不同于城镇房产。拆迁安置房属于公房系统,一般会由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分配,所以不存在产权交易和继承问题。
综上可以得知,农村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产权房,不能进行交易或继承。拆迁户可以根据政府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入住,但是不可以拿它进行变现或者投资。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管理,保障拆迁户的住房需求,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