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拆迁改造旧城区,安置搬迁居民的一种住房安排方式。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通常会为被拆迁的居民提供代替居住的房屋,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拆迁安置房的承租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拆迁安置房一般是政府为了改善城市建设条件和保障民生而建造的,居民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房屋和补偿款等都是符合一定法规、规定和程序的,被视为合法的产权。因此,拆迁安置房可以继承,即在租户没有选择退租的前提下,房屋的继承权可以视为一种传承。
其次,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出资建造的,并且通常会采取一种租赁、出租或出售的方式进行安置,因此,在租赁或购买过程中通常都要签订一份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或购买期限、出租或出售条件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赁或购买人去世,其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拆迁安置房,则需要根据约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租赁房屋的继承问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例如《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租赁合同继续存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人死亡的,租赁合同终止。”因此,在继承拆迁安置房屋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进行判断,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