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安置房的夫妻在共有权方面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在北京市的拆迁安置政策中,申请拆迁安置房的家庭成员通常是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权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夫妻之间在申请拆迁安置房的过程中必须选择户主和共同申请人。户主是指与所申请的拆迁安置房产生经济交易的一方,也就是实际拥有产权的人。共同申请人则可以是另外一个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之一。
第二,如果夫妻在申请拆迁安置房时选择共同申请人,那么夫妻双方可以享有共同产权,也就是二人共同拥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只选择了一人作为户主,那么另一位配偶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不能享有产权。
第三,对于离婚或者分居的夫妻,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上也存在特殊规定。如果离婚或分居后,夫妻双方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分配存在争议,需要根据最终的法院判决结果来确定产权归属。
总的来说,在北京的拆迁安置政策中,夫妻之间可以共同拥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但需要在申请的过程中明确选择户主和共同申请人身份,并且需要注意由于离婚或分居产生的产权纷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