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离婚后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其中包括许多协议约定。然而,有些约定是无效的。以下是一些离婚协议书中无效的约定:
1.侵犯子女权益的约定。离婚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协议双方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等达成共识。但是,任何侵犯子女权益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包括承认任何权威,不公正的抚养权或探视权约定等。
2.排除法律规定的责任的约定。有些离婚协议书中包含排除法律规定的责任的约定,比如排除一方的赡养义务等。这些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有些责任不能被离婚协议书所排除。
3.损害公共利益的约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好风俗。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包含损害公共利益的约定,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4.恶意协议的约定。如果离婚协议书中包含明显的恶意协议,比如一方被迫同意的协议或强制执行、不遵守衡平原则的财产分割或抚养权争夺等,这些约定也是无效的。
5.约定不合法的条件。如果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合法,比如协议中包含一方要求放弃或削减法定继承权等,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总之,离婚协议书中的所有约定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公平和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良好风俗。任何侵犯子女权益、排除法律规定的责任、损害公共利益、恶意协议或不合法的约定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