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承担公共事务或管理公共资产的人员或机关,将掌管的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物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公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被定为挪用公款的情况包括:
1. 公款被个人占为己有。如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存入个人账户、购买个人物品等。
2. 公款用于不当用途。如使用公款进行赌博、旅游、娱乐等用途,或用于奢侈消费、投资理财等与工作职责无关的用途。
3. 公款被滥用。如使用公款购买低质量物品、高价物品或购买与工作职责无关的物品。
4. 公款用于不当的支出。如使用公款赞助私人团体、村民等用途,或者在扶贫、清欠农民工、社保等方面过于慷慨。
5. 公款被侵吞。如将公款盗用于支付个人债务、提供冒名顶替贷款等种种地私下行为。
6. 公款被偷窃。如将财政造假款项从账户中取出、将财政通道、官方支付等通道的钱款盗取、转移等。
在以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挪用公款的数量很大,或者因其行为导致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就可能被认定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如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等。 挪用公款严重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和保护,削弱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公正、公平、公开。因此,必须加强对挪用公款的监督和打击,保护公共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