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将公款挪用为个人或非法用途。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涉嫌贪污受贿,还有破坏国家财产、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影响。因此,一旦被发现,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追责。
如果挪用公款已归还,就要看归还的时间和方式了。如果是在当事人自愿或被迫下主动归还公款,那么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罚;但如果是在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违法行为后,通过司法手段追回公款,则仅仅归还公款并不能减轻或撤销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挪用公款本身就属于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即使责任人已经归还了挪用的公款,也不能以此感化或否决法律手段。毕竟,挪用公款本身就属于过错行为,对公共利益和财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已经涉及到了国家财产和法律责任,归还公款只是缓和违法行为后果的一种方式,但归还公款并不能免除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和法治的权威。因此,在处理挪用公款问题时,应当全面考虑责任人的错误行为、相关人民群众的投诉和诉讼维权等方面,正当地处理有关事项,为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