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给别人不仅是违反公务员廉洁纪律的行为,更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因此,将其归类为盈利行为是不恰当的。
首先,公款是公共财产,是由纳税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交纳的税收资金。公款的使用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程序审批和监督管理。公务员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挪用公款进行私人借贷,就是侵占和浪费公共资源,损害了税收正常征收和使用的公信力,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是对纳税人的权益的损害和消费,显然不能视为盈利行为。
其次,挪用公款进行私人借贷,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秩序,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管理体制,而且还给涉事的公务员本人和借款人带来了道德风险和社会信誉风险,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还的风险时,更是会给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财产损失和信誉损失。显然,这种行为也不能被视为盈利。
总之,挪用公款进行私人借贷,不仅是对纳税人权益的损害和消费,更是一种损害公共财产管理体制的严重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强化公共财产保护体系,严惩侵害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财产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