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给别人属于职务侵占,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说,公款是指以国家、集体或社会团体名义所拨付、划拨、征集等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具有专门的用途和管理规程,属于公共财产。因此,挪用公款即侵占了公共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定的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以贪污罪定罪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挪用了公款并且用于个人或他人的非法或个人目的,则该行为算作挪用公款罪。不过,为了判断挪用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考虑以下3个方面:
1.用途。公款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例如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路等。如果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不合法的目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2.数额。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不过这个数额的标准在不同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3.主观故意。挪用公款必须具备有故意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公款的挪用不是出于无意的错误,而是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总之,挪用公款违法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一个人发现自己在挪用公款,应及时停止并尽快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通过法律的严惩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