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用于自己的非法占有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如果公职人员将挪用的公款借给别人,那么也犯有这个罪。
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挪用公款借给别人,则进一步增加了不良后果。首先,公款的使用本应服从行政程序和文件,借给他人则使原定用途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导致大规模的人情债务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公款使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监管性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被用于个人私利或者非法活动,如赌博、犯罪行为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情节的不同,挪用公款借给别人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罪名: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贪污罪,其最高刑罚为死刑。二是隐瞒外借或以虚假手续进行外借的行为,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的诈骗罪,其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三是借给他人使用资金从中牟利,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挪用资金罪,其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挪用公款借给别人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加强行政和法制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把挪用公款这种犯罪现象消灭在源头上。